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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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611014049000 实施机关 西安市阎良区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机构(科)室 审批三科 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凤凰路街道 凤凰东路37号西安市阎良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民生事务区14(“一件事一次办”))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凤凰路街道 凤凰东路37号西安市阁良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四楼民生事务综合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城区一、二类市级备案,三类区级备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原件 纸质或电子 原件1份  必要 官网下载 从事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授权维修、4S店等,需提供品牌授权协议。
危险废物处置及运输协议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
连锁经营协议书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承诺书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提供
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变更申请表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由政府部门核发
法人委托书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房屋租赁合同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提供场地平面图和各工位布局全景照片资料。
房屋产权证明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土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也可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或辖区街道办事处及以上政府出具的使用权或产权证明(证明内容包含土地位置、面积、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土地性质和场地用途)
技术人员汇总表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同时提供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申请人自备 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需要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维修管理制度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制做封面、目录及页码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证明文件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危废间照片资料;烤漆房检测报告(一年内),喷烤漆房深度治理设备及独立电表等照片资料;安全隐患防护措施设施警示、禁令标志、各工种及相应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公示等照片资料。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三十九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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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86868920,029-86865636,029-8686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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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86868916
投诉窗口:
区政务中心监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