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审查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医疗广告审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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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016000 | 实施机关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食药卫生科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食药卫生科 | 收件人电话 | 029-32080066 |
收件人地址 |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西兰路街道秦皇南路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 | 邮政编码 | 712000 |
邮寄说明 | 无 | ||
到场办理原因 | 1、材料审核;2、领取审批结果 |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
审批结果样本 | (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西兰路街道 咸阳市秦都区秦皇路5号政务大厅二楼22号食药卫生科综合窗口(办理窗口:食药卫生科综合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2)医疗机构地址;(3)所有制形式;(4)医疗机构类别;(5)诊疗科目;(6)床位数;(7)接诊时间;(8)联系电话。 以上(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4)淫秽、迷信、荒诞的;(5)贬低他人的;(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和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以下情形暂不予受理医疗广告证明的审查资料。 (1)申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同时,正在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2)医疗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群众投诉的,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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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3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电视、广播广告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初审合格后再提交广告成品样件。 2.平面广告提供小样,网络广告提供页面样件。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需标注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位置、形式。 4.申请审查时至少需提交本文书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广告样件粘贴处加盖骑缝章。 5.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原件需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并作为审定凭证。 6.表格内容要求打印,除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外,其他内容手写无效。 | |
设计好的医疗广告平面图片、影像、音频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电视、广播广告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初审合格后再提交广告成品样件。 2.平面广告提供小样,网络广告提供页面样件。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需标注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位置、形式。 4.申请审查时至少需提交本文书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广告样件粘贴处加盖骑缝章。 5.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原件需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并作为审定凭证。 6.表格内容要求打印,除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外,其他内容手写无效。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3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3份 | 必要 | 无 | 官网下载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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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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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1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0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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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以上(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和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以下情形暂不予受理医疗广告证明的审查资料。 (1)申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同时,正在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2)医疗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群众投诉的,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5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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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