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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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1015065000 | 实施机关 | 市水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西安市供水管理中心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意见 |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意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凤城八路95号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办理窗口:工程建设区-03窗口,工程建设区-08窗口,工程建设区-06窗口,工程建设区-09窗口,工程建设区-10窗口,工程建设区-11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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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竣工图 | 原件或复印件 | 电子 | 必要 |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二次供水)意见 | 原件或复印件 | 电子 | 必要 |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电子 | 必要 |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 原件或复印件 | 电子 | 容缺后补 |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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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工作日 | 1、《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2008) 第十三条 城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供水设施及器具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 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并向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建筑物高度对水压的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时,建设单位应当自行设置蓄水池、加压站等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18)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涉及利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水工程专项验收,并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2020) 第十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通知水行政管理部门、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三条 城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设施及器具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城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并向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涉及利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水工程专项验收,并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常见问题
答:按照《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西安市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办法(试行)》(市建发[2020]14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由住建部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通过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报资料,由各区行政审批局将建设单位提交的二次供水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推送至水行政主管部门,资料审核通过后,参与住建部门牵头的现场查验环节,项目验收通过后,由住建部门统一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意见。
答:根据《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DBJ 61/T 186)、《二次供水技术规范》(DB6101/T 3011)等规范要求,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水质检测指标为常规检测项43项。结合具体消毒方式不同,以专业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为准。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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