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基本编码 | 000119012000 | 实施机关 | 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水务事务科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涉农事务科 | 收件人电话 | 0911-2162756 |
收件人地址 | 延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内新城为民服务大厅E区134号窗口 | 邮政编码 | 716000 |
邮寄说明 | 无 | ||
到场办理原因 | 需要技术审查 | ||
审批结果名称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或不予批复文件 | ||
审批结果样本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或不予批复文件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延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内新城为民服务大厅(办理窗口:E区134号)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文件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身份证明: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 |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法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水土保持方案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0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工程师签字确认并加盖建设单位及编制单位公章 | |
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实地核查 | 10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否 | ||
技术审查 | 10工作日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第24号令修改)第九条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 否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
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1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0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
审查 | 技术审查,实地核查 | 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 | 予以许可或不予以许可 | 8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
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常见问题
答:政务服务网上查询或电话咨询。
答:可以,带好双方的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答: 不需要预约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