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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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2006073000 | 实施机关 | 市公安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车管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无 | 收件人电话 | 无 |
收件人地址 | 无 | 邮政编码 | 无 |
邮寄说明 | 无 |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
审批结果样本 | 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 凤城八路95号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办理窗口:公安服务区-09窗口,公安服务区-10窗口,公安服务区-11窗口,公安服务区-12窗口,公安服务区-13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西部大道与西沣路交汇处东北侧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窗口:业务大厅受理窗口1-5)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雁环中路西姜欣居北区8号楼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南区分所(办理窗口:业务大厅)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西户路中段8号公诚二手车交易市场内王寺南街与108国道交汇处西200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西区分所(办理窗口:业务大厅)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东城大道法斯特物流中心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管所东区分所(办理窗口:业务大厅)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锦城三路智巢未来港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北区分所)(办理窗口:业务大厅)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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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审查该材料信息是否与申请人身份信息一致。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交有效期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
护照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审查该材料信息是否与申请人身份信息一致。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交有效期内的护照。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审查该材料信息是否与申请人身份信息一致。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交有效期内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审查该材料信息是否与申请人身份信息一致。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交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 |
港澳居民居住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审查该材料信息是否与申请人身份信息一致。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交有期限内的港澳居民居住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审查该材料信息是否与申请人身份信息一致。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交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 |
住宿登记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审查该材料信息是否与申请人身份信息一致。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
机动车所有人其他身份证明(个人)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审查该材料信息是否与申请人身份信息一致。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一、提交除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住宿登记证明、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之外的机动车所有人其他身份证明(个人)。 二、机动车所有人(个人)身份证明: 1、居民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2、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 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审查该材料信息是否与申请人身份信息一致。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交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 |
台湾居民居住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审查该材料信息是否与申请人身份信息一致。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交台湾居民居住证。 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 |
临时居民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审查该材料信息是否与申请人身份信息一致。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交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 |
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审查该材料信息是否与申请人身份信息一致。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交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 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审查该材料信息是否与申请人身份信息一致。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材料真实有效。 |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审查该材料信息是否与申请人身份信息一致。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材料真实有效。 | |
机动车所有人其他身份证明(单位)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审查该材料信息是否与申请人身份信息一致。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一、提交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已破产无有效营业执照的企业身份证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人(个人)身份证明: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无有效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其身份证明是营业执照或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审查该材料信息是否与申请人身份信息一致。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材料真实有效。 | |
营业执照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审查该材料信息是否与申请人身份信息一致。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其身份证明是营业执照或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
机动车行驶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属于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的,需回收损毁的机动车行驶证。 | |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身份证真实有效,在有效期内。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委托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 |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内容真实有效,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需签字,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要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委托书要加盖公章;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可委托代理人代理应当确认机动车所有人到场办理。 |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1、
费用名称:
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收费标准:
汽车反光号牌每副 100 元、不反光号牌每副 80 元; 挂车反光号牌每面 50 元、不反光号牌每面 30 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 40 元、不反光号牌每副 25 元; 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 70 元、不反光号牌每副 50 元; 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 5 元;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 元。设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需要补领、换领的,可以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有效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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