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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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2012000 | 实施机关 | 麟游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社会事务股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麟游县政务服务中心 | 收件人电话 | 0917-7960504 |
收件人地址 | 麟游县政务服务中心 | 邮政编码 | 721599 |
邮寄说明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批复 |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批复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九成宫镇 普润街4号麟游县市民中心(办理窗口:综合窗口4)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市发〔2013〕60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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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演员名单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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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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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其他方式 | 1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0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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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申报材料规范 (一)申请资料:规范填写《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和《演出活动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人员资料: 1. 演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应当列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或地区、有效身份证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指: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外籍演员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 2. 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3.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 4. 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 同意 | 2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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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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