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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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设立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31004000 实施机关 城固县市场监管局
实施机构(科)室 城固县各镇(办)市场监督管理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县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审批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
审批结果样本 营业执照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博望街道 西村路中段(办理窗口:博望镇市管所)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龙头镇 龙头镇人民政府(办理窗口:龙头镇市管所)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文川镇 文川镇(办理窗口:文川镇市管所)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柳林镇 柳林镇(办理窗口:柳林镇市管所)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老庄镇 老庄镇政府(办理窗口:老庄市管所)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桔园镇 桔园镇(办理窗口:桔园镇市管所)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原公镇 原公镇(办理窗口:原公镇市管所)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上元观镇 上元观镇政府(毕七路西)上元观镇(办理窗口:上元观镇人民政府)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二里镇 二里镇政府(董小路西)二里镇(办理窗口:二里镇人民政府)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五堵镇 五堵镇(办理窗口:五堵镇市管所)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小河镇 小河镇(办理窗口:小河镇政府)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三合镇 三合镇人民政府(办理窗口:三合镇市管所)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董家营镇 汉黄路董家营镇(办理窗口:董家营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沙河营镇 沙河营镇政府(办理窗口:沙河营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天明镇 天明镇政府(沙中路西)天明镇(办理窗口:天明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双溪镇 双溪镇政府(办理窗口:双溪市场监督管理所)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莲花街道 人民路与文化路交叉路口往北约100米(办理窗口:莲花市场监督管理所)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设立登记申请书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由政府部门核发 1、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负责人签定的租房合同或房产 证明复印件一份 3、负责人2寸免冠彩照一张 另:加盟店需要多加准备加盟协议、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及厂家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其他方式 0 工作日 5 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书面审查 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是否齐备 符合 0 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916-7366101
咨询窗口:
各镇办市管所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916-7366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