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审查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医疗广告审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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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016000 | 实施机关 | 沣东新城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教育卫体局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提供原材料进行原件核验 | ||
审批结果名称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
审批结果样本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王寺街办沣东城市广场9号楼沣东新城管委会(办理窗口:综合服务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2)医疗机构地址;(3)所有制形式;(4)医疗机构类别;(5)诊疗科目;(6)床位数;(7)接诊时间;(8)联系电话。 以上(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4)淫秽、迷信、荒诞的;(5)贬低他人的;(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和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以下情形暂不予受理医疗广告证明的审查资料。 (1)申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同时,正在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2)医疗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群众投诉的,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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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3份 | 必要 | 内容应完整、准确;包括原件、word版电子文档。 | 官网下载 | 内容应完整、准确;包括原件、word版电子文档。 | |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3份 | 必要 | 内容应完整、准确;包括原件、word版电子文档。 | 官网下载 | 内容应完整、准确;包括原件、word版电子文档。 | |
设计好的医疗广告平面图片、影像、音频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影像、音频要与成品样件表的脚本一致 | 申请人自备 | 影像、音频要与成品样件表的脚本一致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3份 | 必要 | 副本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副本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3份 | 必要 | 内容应完整、准确;包括原件、word版电子文档。 | 官网下载 | 内容应完整、准确;包括原件、word版电子文档。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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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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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电子回执单 | 0 工作日 |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 一次性告知书 | 5 工作日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3.申请事项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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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相关材料。 | 1. 对于审查通过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打印批文证照; 2. 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0 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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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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