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确认、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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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核发、确认、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610711051000 实施机关 淳化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局)
实施机构(科)室 工程和用地规划股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县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收件人姓名 卫虎 收件人电话 029-32772311
收件人地址 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 711200
邮寄说明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车坞镇 仲山大厦三楼(办理窗口:15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文件、放线成果

申报材料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包含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及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条件经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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