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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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1053004000 | 实施机关 | 省商务厅 |
实施机构(科)室 | 法规和审批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王米 | 收件人电话 | 029-63913927 |
收件人地址 | 陕西省商务厅法规和审批处 | 邮政编码 | 710000 |
邮寄说明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公告 | ||
审批结果样本 |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公告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街道 新城大院西门陕西省商务厅(办理窗口:104室)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7-9月份,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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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表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在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网上办事系统填写 | |
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在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网上办事系统填写 | |
特许人市场计划书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在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网上办事系统填写 | |
企业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经营资源注册证书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直营店情况证明书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许可使用授权书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须按照此目录模板编制 | |
特许人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备案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特许人委托他人办理特许备案事宜 | |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逾期备案说明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法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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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12月12日商务部令[2011]第5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效率,根据商务部“三定”规定,决定将跨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特许人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三、企业备案资料继续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http://txjy.syggs.mofcom.gov.cn)提交。四、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常见问题
答:根据《条例》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 (1)特许人必须是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 (2)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所有权或者排他使用权; (3)特许人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4)特许人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特许人及2个直营店的经营时间均超过1年。
答: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2)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3)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5)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6)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7)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8)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9)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12)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答:(一)备案查询: 特许企业登录“陕西省商务厅”官网,系统将自动跳转至“陕西政务服务网”省商务厅部门网站,点击“法人服务”,查询“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事项,浏览备案要求及相关内容。 (二)登录网址及操作方法: (1)特许企业登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http://txjy.syggs.mofcom.gov.cn/),点击“企业用户”完成特许企业注册后,系统会自动发送登录号和密码到联系人邮箱; (2)特许企业收到登录号后,在“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至企业界面,填报提交相关信息; (3)备案机关对特许企业所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备案(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确认无误后予以公告。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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