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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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劳动者)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002014302002 实施机关 未央区人社局
实施机构(科)室 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参与庭审调查、领取法律文书
审批结果名称 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批结果样本 受理通知书样本 不予受理通知书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玄武路中段(办理窗口:劳动争议仲裁受理)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凤城南路西段9号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办理窗口:未央区凤城南路西段9号汉庭酒店旁立案受理室)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一、属于争议范围。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受理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原件 纸质 原件3份  必要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如实填写,按照被申请人个数提交副本
劳动合同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条款要求。 申请人自备 可同时提交证据材料清单,包括证据材料名称、种类、证明对象及内容、是否有原件等
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由政府部门核发 请申请人提前复印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 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 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 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 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 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 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 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 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 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 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 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监 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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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86452321
咨询窗口:
未央区凤城南路西段9号汉庭酒店旁立案受理室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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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区凤城南路西段9号3楼309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