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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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007006 | 实施机关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实施机构(科)室 | 工伤保险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自然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90 自然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现场查体鉴定。 | ||
审批结果名称 | 再次鉴定结论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再次鉴定结论书 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电子二路52号陕西省康复医院(办理窗口:门诊楼劳动能力鉴定室)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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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个人申请需个人签名,单位申请需单位盖章。现场查体鉴定时提交原件(在线打印)。 |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现场查体鉴定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 |
完整病历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现场查体鉴定时提交。 | |
社会保障卡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现场查体鉴定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现场查体鉴定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 |
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现场查体鉴定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回证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方需持此件复印件并加盖市级劳鉴机构公章。现场查体鉴定时提交。 |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 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 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省、自治 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