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匾标识审查登记(新办)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牌匾标识审查登记(新办)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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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1013084000 | 实施机关 |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公共事务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无 | 收件人电话 | 无 |
收件人地址 | 无 | 邮政编码 | 无 |
邮寄说明 | 无 |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备案表 | ||
审批结果样本 | 备案表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街道 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办理窗口:二楼81-83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临街设置门头牌匾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符合“一店一牌规范”,应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需办理的材料。 办理楼体标识注意事项 1、按照《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牌匾标识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楼)一牌(标识)”。 2、按照《西安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管理办法》建筑物命名、更名实行申报审核制度。擅自进行建筑物命名、更名的,未使用或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按照《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牌匾标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设置单位应当每年对牌匾标识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使用后定期进行结构安全测试,遇到暴风雨等特殊天气时,派专人监控并做好防护措施。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楼体标识安装设置后一个月内,需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大队提供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一份(纸质)。报送地址: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二层93、94窗口。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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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匾标识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按要求填写清晰无误。 | 官网下载 | 无 | |
商标持有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与原件一致,清晰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牌匾内容涉及商标提供 | |
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与原件一致,清晰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与原件一致,清晰 | |
门头牌匾的效果图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图上标注字体尺寸 | |
门头牌匾实景图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需包含相邻牌匾 | 申请人自备 | 需包含相邻牌匾 |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与原件一致,清晰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与原件一致,清晰 | |
产权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容缺后补 | 与原件一致,清晰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房屋租赁合同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容缺后补 | 与原件一致,清晰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有关设置位置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建筑物管理部门出具同意有关设置位置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建筑物管理部门出具同意有关设置位置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 |
安全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人加盖印章 | 官网下载 | 同意责任书内容并盖章 | |
商标注册证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需悬挂注册商标企业,需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材料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牌匾内容如涉及商标提供 | |
商标使用授权书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牌匾内容涉及加盟连锁授权提供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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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工作日 |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实地勘察,符合设置要求的,办理牌匾标识设置审查登记。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门头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临街设置的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设施。门头牌匾的规划、标准、色调、质量等,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结合所在街道的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统一规划,体现特色风貌。门头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出现污浊、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