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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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30015000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雁塔区税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西安市雁塔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电子正街南段与双桥一巷十字西南角雁塔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税务综合业务(一)窗口C1-C24)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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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官网下载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号)第一条 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1)。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