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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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1001000 实施机关 市民政局
实施机构(科)室 社会组织管理局(行政审批处) 服务对象 非营利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6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8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收件人姓名 齐光远 收件人电话 029-86785319
收件人地址 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未央区凤城八路189号(张家堡转盘东北角) 邮政编码 710000
邮寄说明 申请人选择全程网办时,需在通过我局网上审核后,将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通过邮寄方式递交我局(邮费自理),我局将在收到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需与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致)后2天内,将审批结果寄出(邮寄地址默认为单位注册地址,收件人默认为委托人,如需邮寄至其他地址,请提前与我局联系,邮费由我局承担)。
到场办理原因 递交原件,印章备案
审批结果名称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审批结果样本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凤城八路189号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办理窗口:民生保障区-C01窗口,民生保障区-C04窗口,民生保障区-C05窗口,民生保障区-C06窗口,民生保障区-C07窗口,民生保障区-C08窗口,民生保障区-C09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 (3)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设立登记申请书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必要 意思表示清楚 申请人自备 意思表示清楚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必要 填写完整准确 申请人自备 委托人填写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必要 意思表示明确 申请人自备
社会团体秘书处备案表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必要 填写完整准确 申请人自备 填写完整准确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必要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申请人自备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承诺书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必要 承诺人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单位发起的,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个人发起的,发起个人签字 申请人自备 承诺人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单位发起的,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个人发起的,发起个人签字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调查表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必要 填写完整准确 申请人自备 填写完整准确
社会团体会员名册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必要 填写完整准确 申请人自备 填写完整准确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必要 信息填写准确 申请人自备 信息填写准确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必要 信息填写完整 申请人自备 信息填写完整,正反面打印
住所证明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3份  必要 与登记材料一致 申请人自备 与登记材料一致
验资报告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必要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中介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社会团体章程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必要 按示范文本书写 申请人自备 按示范文本书写
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必要 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申请人自备 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出具受理单 1工作日 1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书面审查 材料齐全、准确、符合法定要求 未发现问题,提交下一步;发现问题,说明理由,退还申请人 12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1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86785319
咨询窗口:
民生保障区-C01窗口-民生保障区-C04窗口-民生保障区-C05窗口-民生保障区-C06窗口-民生保障区-C07窗口-民生保障区-C08窗口-民生保障区-C09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86786730
投诉窗口:
政务服务中心东厅负一楼导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