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印制乙级资质认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涉密印制乙级资质认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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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76001000 | 实施机关 | 省国家保密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监督检查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申请人需要现场2次,第1次是提供书面材料,第2次领取办理结果 | ||
审批结果名称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西延路6号(办理窗口:陕西省国家保密局)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其他人员情况; (六)资本结构和股权情况; (七)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八)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九)近三年印制业务合同清单; (十)涉密印制业务设备、场所和保密设施、设备情况; (十一)基本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以及保密体系运行情况。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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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应与登记注册机关备案的文本一致 | |
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应提供本单位在有效期内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复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其他人员情况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申请单位应提交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股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涉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由本人书写“本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永久居留权、无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人员无婚姻关系。以上情况属实,本人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由本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从事集成资质业务相关人员应为从事与所申请资质业务相关技术人员、商务、财务、人事及行政管理岗位人员(工勤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不列入),且与资质申请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该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资金。 从事印刷资质业务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金一年以上的人员。 | |
资本结构和股权情况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申请单位股东持股比例情况。申请单位应提供最新股东持股比例情况。比例情况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不一致的,申请单位应就不一致情况提供相关说明。 2.提交法人股东相应股东股权结构图,应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资本。 | |
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需提交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年度报告,且应显示企业资产状况信息数据。(1)第一、第二季度若提交申请年度的上1个自然年度的年度报告时,还应提交“我单位此次提交的前1个自然年度的年度报告数据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的最终数据,本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说明”的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2)若第一季度无法提供申请年度的上1个自然年度的年度报告的,则可以提交申请年度上2个自然年度的年度报告。 | |
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租赁合同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单位有多个科研、生产、办公等地址的,应分别提交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并标明涉密业务场所所在地址,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加工场所产权材料。 | |
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书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近三年印制业务合同清单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近三年是指申请单位申请资质年度之前的3个自然年度(不含申请资质年度)。 | |
涉密印制业务设备、场所和保密设施、设备情况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经营场所(含涉密业务场所)平面图,需标注物理位置(具体到楼层、房间号),比例尺和建筑面积等信息。 2.涉密业务场所安全保密防护情况。包括涉密业务场所(含独立保密室)封闭状况,门禁系统、视频监控,防盗防爆等防护的部署和运行状况,周边环境状况(周围建筑物的高度、位置、距离、是否存在隔离或者墙等),可附照片予以说明。 3.保密设施设备清单。申请单位应提交本单位保密设施、设备清单,包括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及存储介质、保密安全产品、安防设施等。(1)申请屏蔽室建设资质的单位还应提供加工设备、检测设备清单。(2)申请数据恢复资质的单位还应提供设备库清单。(3)申请涉密光电磁介质的单位还应提供具有功能完备的光电磁介质生产设备清单。(4)申请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资质的单位还应提供具有功能完备的档案数字化加工设备清单。 | |
基本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以及保密体系运行情况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单位提交的管理制度应覆盖本单位全部管理活动。 |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2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官网下载 | 按照国家保密局制式申请书来上报。 |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未“三证合一”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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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5工作日 | 第二十二条 对书面审查合格的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指派一名以上审查专家,依据涉密印制资质审查细则和评分标准,对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机构、保密监督管理、涉密人员管理、保密技术防护以及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 涉密印制资质审查细则和评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现场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五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现场审查时间; (二)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审查有关材料; (四)与主要负责人、保密工作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五)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六)对涉密场所、涉密设备等进行实地查看; (七)汇总现场审查情况,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八)通报审查情况,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现场审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采取贿赂、请托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审查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按通知时间接受现场审查的; (四)现场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评分标准基本项的; (五)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 | 否 | 是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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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5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15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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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 审查合格、终止审查、审查不合格 | 5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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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令〔2020〕2号)第二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第六条:“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涉密印制资质管理工作。”第十八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