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基本编码 | 612013075000 | 实施机关 | 市住建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房屋安全管理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凤城八路95号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办理窗口:工程建设区-03窗口,工程建设区-08窗口,工程建设区-06窗口,工程建设区-09窗口,工程建设区-10窗口,工程建设区-11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此事项不需要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监督检查。第六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向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第四十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三)监督、指导房屋安全鉴定;《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西规〔2020〕006—住建局 001第五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和鉴定机构登记名录。市房屋安全鉴定服务中心协助做好鉴定机构信用管理工作,指导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做好本辖区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鉴定机构进行信用管理,负责鉴定机构信用信息评价、处理和披露及动态管理,具体工作由市房屋安全鉴定服务中心实施。
常见问题
答:房屋安全鉴定是由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测量,演算等工作后出具房屋安全性的鉴定工作,属于市场行为,需要进行收费,收费价格由申请人和鉴定机构进行沟通确定,政府无指导价格。
答: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1-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