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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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新办)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0161000 实施机关 省农业农村厅
实施机构(科)室 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农药管理处) 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县级<5家,设区市级<10,省<30 通办范围 全省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审批结果名称 农药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农药经营许可证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农业农村厅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一般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三)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四)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电子 必要 信息齐全,格式规范。 官网下载 住所一栏必须与工商执照住所栏目一致。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原件 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要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农药经营许可证 原件 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有分支机构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要正反复印,确保复印信息全面,并加盖企业公章。
农药经营人员学历证明 原件 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农药经营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可以为劳务合同、曾经就业企业开具的证明。
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照片 原件 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仓储场所照片必须包含场所内部、外部照片;销售专柜的标识要清晰可见。
有明显标识的仓储场所说明材料 原件 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仓储场所照片必须包含场所内部、外部照片;销售专柜的标识要清晰可见。
有明显标识的仓储场所照片 原件 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仓储场所照片必须包含场所内部、外部照片;销售专柜的标识要清晰可见。
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说明材料 原件 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仓储场所照片必须包含场所内部、外部照片;销售专柜的标识要清晰可见。
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照片 原件 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仓储场所照片必须包含场所内部、外部照片;销售专柜的标识要清晰可见
农业部门出具的符合我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文件 原件 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为当地政府或农业部门出具的限制使用农药布局规划文件,及是否符合规划的说明。
有关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原件 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管理制度目录汇总,后面分项细列制度具体文本。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实地核查 30工作日 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十四条;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3、陕农业发〔2017〕93号关于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进行定点经营的通知;4、陕农业发〔2017〕94号印发《陕西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技术审查 10工作日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出具受理单 5工作日 5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技术审查 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 第二十四条;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3、陕农业发〔2017〕93号关于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进行定点经营的通知;4、陕农业发〔2017〕94号印发《陕西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出具审查意见。 3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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