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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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设立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31004000 实施机关 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机构(科)室 信用监管股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县,全乡(镇、街道),跨村(社区)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现场提交相关资料
审批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
审批结果样本 营业执照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北关街道 前进东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西北100米(东和尚品西南侧)北关办事处(办理窗口:市场监管所)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街道 南团结街与团结中巷交叉路口西侧(汉江新城北侧)中山街街道办事处(办理窗口:市场监管所)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铺镇 铺镇东街48号铺镇人民政府(办理窗口: 市场监管所)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武乡镇 新南街与汉石路交叉口北100米汉中市武乡镇工商所(办理窗口:市场监管所)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河东店镇 河东店镇政府(石门大道)河东店镇人民政府(办理窗口:市场监管所)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采用身份证验证机提取申请人身份信息和照片,申请人只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登记.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由政府部门核发 无特殊说明
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身份证 原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必要 按照规定注册登记 由政府部门核发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出具受理单 0工作日 0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书面审查 (一)优化登记流程。将原来的受理、核准和发照多人多环节整合为一人当场受理、核准、发照。 (二)简化登记材料。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原件,登记人员采用身份证验证机提取申请人身份信息和照片。除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需提交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受他人委托办理的需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外,申请人不再提交其它纸质申请材料。 (三)名称现场提供。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取消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人现场提供拟用名称,登记人员现场录入,系统查重、比对后,生成使用名。 (四)住所自主申报。申请人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人员现场录入,打印《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人阅读《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条款,并当场签字确认。申请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按照《陕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五)登记信息口述。申请人口述经营范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登记信息,经营范围由登记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从经营范围标准表述库中勾选,其他登记事项由登记人员现场录入,打印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当场签字确认。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当场签署《双告知承诺书》。 (六)当场核准发照。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登记人员当场核准,当场发照。在实行个体工商户窗口登记的同时,继续推进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 发照。 0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916-2608898
咨询窗口:
各市场监管所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916-2612315
投诉窗口:
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