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个人名下房产证明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出具个人名下房产证明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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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2011045000 | 实施机关 | 市自然资源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咸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档案科)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 | ||
审批结果名称 |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 ||
审批结果样本 |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 烟泉北四巷与玉泉东路交叉口西50米咸阳市自然资源局临街办公室(办理窗口:信息档案科2号窗口)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西兰路街道 秦皇中路8号咸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三层(办理窗口:信息档案科1至3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公检法”、纪检监察及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进行查询。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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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