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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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11003000 | 实施机关 | 西咸新区基层工作部 |
实施机构(科)室 | 婚姻登记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提供原材料进行原件核验 | ||
审批结果名称 | |||
审批结果样本 | 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 昆明池景区昆明池七夕公园-游客服务中心(办理窗口:118号窗口、121号窗口、122号窗口、123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陕西省内的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任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4.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为陕西省内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可以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任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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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1、居民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证件清晰可辨,完整。 2、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 3、提供原件核验,收复印件。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1、居民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证件清晰可辨,完整。 2、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 3、提供原件核验,收复印件。 | |
居民户口簿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1、证件清晰可辨,完整。 2、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 3、提供原件核验,收复印件。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1、证件清晰可辨,完整。 2、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 3、提供原件核验,收复印件。 | |
居住证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凭一方居住证在该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凭一方居住证在该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 |
军官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1、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证件清晰可辨,完整。 2、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供原件核验,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提供的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涂改无效。 |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1、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 2、证明上的婚姻状况应与当事人声明一致。 | 申请人自备 | 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 |
离婚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1、证件真实有效 2、离婚证上的信息应与身份证一致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婚姻状况为离婚的,提供法院生效司法文书/离婚证、提供的证件应真实有效。 | |
配偶死亡证明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证明上的个人信息应与前配偶信息一致 | 申请人自备 | 内地居民丧偶的需提供。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应为未婚、离婚、丧偶才可登记结婚),与丧偶不一致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 |
法院生效司法文书(离婚)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1、调解书(判决书)真实有效 2、调解书(判决书)上的信息应与身份证一致 | 申请人自备 | 内地居民已调解或判决离婚时提供。调解书或含生效证明书的判决书等文书 |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常见问题
答: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答:不可以。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答:不可以。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