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证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证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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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1010005000 | 实施机关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实施机构(科)室 | 省市人社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专技科 | 服务对象 | 非营利法人,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 | 20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8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现场提交继续教育基地认证申报材料 |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同意XX单位设立省(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通知 |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同意XX单位设立省(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通知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街道 东新街新城大院陕西省省政府大楼(办理窗口:省人社厅6楼12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专业培训机构。1.具有较强的专业培训能力和经验,愿意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2.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拟承担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3.有承担的培新专业、有健全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和完善的教学培训以及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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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2份 复印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根据实际内容可增加 | |
教学硬件和设施建设情况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根据实际内容可增加 | |
拟定的继续教育相关管理制度和教学培训制度等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办学资质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根据实际内容可增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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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1工作日 | 实地核查有利于全面了解申报单位实际情况。 | 否 | 否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五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全省继续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或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保证教学质量。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3﹞60号)第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认证权限:(一)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含中央驻陕有关单位继续教育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估、认证、公布。(二)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由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评估、认证、公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