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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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分公司设立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31003000 实施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实施机构(科)室 行政审批科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3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证照批文可递送
收件人姓名 收件人电话
收件人地址 邮政编码
邮寄说明
到场办理原因
审批结果名称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营业执照
审批结果样本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样本 营业执照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明光路166号凯瑞大厦f座1-3层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企业开办区34-57号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西金路29号泾渭国际中心一层西安经开区泾渭新城政务服务分中心(办理窗口:企业开办区14-20号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西金路29号泾渭国际中心一层西安经开区泾渭新城政务服务分中心(办理窗口:企业开办区14-20号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明光路166号凯瑞大厦f座1-3层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企业开办区34-57号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 凯瑞大厦F座2层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34-39)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规定的格式 申请人自备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规定的格式。 申请人自备 1、公司住所或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2、公司住所或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租赁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 3、以城镇居住用房作为公司住所或分公司经营场所的,除按照上面1、2两种情况提交证明文件以外,还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提交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用于经营场所的书面证明。 4、住所或经营场所为经营性自建房的,除按照上面1、2两种情况提交证明文件以外,还应当提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合格证明》。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规定的格式。 申请人自备 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公司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规定的格式。 申请人自备
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非必要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规定的格式 由政府部门核发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出具受理单 0工作日 5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书面审查 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法定程序、文件是否符合规范等进行审查。 提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意见 0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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