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安居资格审核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人才安居资格审核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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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0713040000 | 实施机关 | 莲湖区住建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莲湖区住房保障中心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提交审核备案资料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街道 大土门20号开远半岛7号楼莲湖区市民中心(办理窗口:市民中心339办公室)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红埠街59号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办理窗口:401)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一)经市人社局认定的E类人才; (二)已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落户且在职在岗; (三)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 和房屋交易记录; (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未享受其他人才安居、住房保障、住房分配货币化等政策性 、福利性保障政策。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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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开户许可证 | 复印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单位基本户 | ||
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可其他身份证件 | ||
人才安居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官网下载 | 内容完整 须手签 | |
人才分类认定表 | 复印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劳动合同 | 复印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合同需在有效期内,创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 | ||
婚姻关系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或判决书,单身填写婚姻承诺书(原件,加盖手印) | |
人才安居申报表(企业)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官网下载 | 内容完整 手签盖章 | |
户籍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提供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西安市房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才安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共同承担,由用人单位统一发放。购房补贴由财政承担50%,用人单位承担50%。财政承担部分,开发区自行负担,城六区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市财政70%,区财政30%),其它7个区县由市财政负担。租赁补贴由市财政承担80%,用人单位承担20%。财政体制发生变化时,市县分担比例另行明确 第六条政府承担的人才货币化补贴资金(包括区县、开发区分担部分),由市保障中心按照年度人才货币化补贴发放计划(每年10月前确定),在每年预算编制时向市财政局申报预算,执行中根据人才安居补贴审核情况,由市财政全额保障,对各区县及开发区应承担部分,在年底财政决算时,按照市财政垫付情况结算回市财政。每年人才货币化补贴发放计划应明确引进人才的隶属区划、人才分类等情况,每年人才货币化补贴发放情况应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各区县及开发区。 第二章申请审核 第七条申请人才安居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A、B、C类人才(可申请购房补贴、租赁补贴、政府人才公寓方式保障);经市人社局认定的D类人才(可申请政府人才公寓、人才公租房、租赁补贴方式保障)、E类人才(可申请人才公租房)。(二)已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持有我市范围内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自有住房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本人及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或安置的拆迁安置住房。 (四)未享受我市其他福利性住房。 第八条申请人才安居应向用人单位提供以下资料:(一)《西安市人才安居申请表》; (二)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出具的人才认定材料;(三)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提供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四)结婚证或婚姻证明;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向市保障中心提供以下资料:(一)《西安市人才安居申报表》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法人身份证 (四)委托办理人身份证明(五)补贴发放的开户银行信息 第十条人才安居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申请人可登录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 局网站(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官网”)下载《西安市人才安居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用人单位审核。 (二)初审。用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向市保障中心申报。 用人单位申报时,应在市房管局官网下载并填写《西安市人才安居申报表》,将本单位已通过初审并公示的申请人资料及用人单位所需提供资料一并上报至市保障中心。 (三)复审。市保障中心收到用人单位申报资料后,核查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提交联审。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补正。 (四)联审。市保障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市税务局、民政局、工商局及不动产登记局等部门联审。联审结果每季度末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终审。市保障中心根据联审结果及公示情况审定人才安居货币化保障资格,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反馈《人才安居审核通知单》,告知审核结果,对未通过审核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常见问题
答:1.经市委人才办或市人社局认定的A、B、C、D、E类人才(其中E类人才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落户)。 2.已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持有我市范围内营业执照。 3.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4.未享受我市其他福利性住房。
答:申请人应向用人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西安市人才安居申请表》; 2.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出具的人才认定材料; 3.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提供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4.结婚证或婚姻证明;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应向市保障中心(其中E类人才向单位注册地的区级住房保障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西安市人才安居申报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3.法人身份证; 4.委托办理人身份证明; 5.补贴发放的开户银行信息。
答:人才安居租赁补贴标准为:?A类人才6500元/月(财政承担5200元/月,用人单位承担1300元/月),最高补贴5年;B类人才5000元/月(财政承担4000元/月,用人单位承担1000元/月),最高补贴5年;C类人才3500元/月(财政承担2800元/月,用人单位承担700元/月),最高补贴5年;D类人才1000元/月(财政承担800元/月,用人单位承担200元/月),最高补贴3年;E类人才300元/月(财政承担),最高补贴3年。 人才安居购房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其中,A类人才最高补贴100万元(财政最高承担50万元),B类人才最高补贴70万元(财政最高承担35万元),C类人才最高补贴40万元(财政最高承担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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