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基本编码 | 000154004000 | 实施机关 | 省气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陕西省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关街道 北关正街36号气象大厦陕西省气象局(办理窗口:观测与网络处)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且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二)同时符合下列行政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准予批准 1.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 2.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大气本底站》(标准编号:GB 31224-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GB 31221-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高空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GB 31222-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天气雷达站》(标准编号:GB 31223-2014)、《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2009)等标准要求的。 (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申请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组织机构代码 | 复印件 | 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身份证号码 | 复印件 | 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 原件或复印件 | 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委托协议 | 复印件 | 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实地核查 | 30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实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办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 | 否 | 否 | |
技术审查 | 15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实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办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 | 否 | 否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
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5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10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
审查 | 实地核查,技术审查,专家评审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七条 受理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应当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现场踏勘记录表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复查和专家论证。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 | 10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
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2016年修订)第十七条:“……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