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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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3004000 实施机关 市审批局
实施机构(科)室 审批二科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市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收件人姓名 B02窗口 收件人电话 0915-2390001
收件人地址 安康市-汉滨区-香溪路8号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 725000
邮寄说明
审批结果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街道 香溪路8号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市政务大厅B02综合窗口)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医疗机构分类登记表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医疗机构人员名录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附相应人员资质证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附身份证复印件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包括房屋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和协议等)。
申请机构平面图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制度完善,齐全
设备清单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医疗机构设备应满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实地核查 5 工作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 2017年4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38号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176号修订)第三条: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陕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陕卫医发〔2012〕4号)第三条:三级西医专科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上中医专科医疗机构、戒毒医疗、临床检验、医学美容医院等特殊专科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管理。 《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三号公布)第三十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办发〔2015〕6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第22项 项目名称:市、县(区)级权限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含中医医疗机构):处理决定:1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 医院(中医院)、护理院以及门诊部、诊所等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200-2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100-299张床位的专科医院(中医院)、护理院,医疗美容门诊部、中外合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其中500张床位以上综合医院和三级专科医院应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数量限制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出具受理单 5 工作日 5 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 审查结论的意见 0 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915-2390001
咨询窗口:
B02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12345
投诉窗口:
“办不成事”反映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