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新办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新办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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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72030000 | 实施机关 |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药品流通监管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无 | 收件人电话 | 无 |
收件人地址 | 无 | 邮政编码 | 无 |
邮寄说明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街道 检验研究院院内向西100米(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办理窗口:综合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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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 申请人自备 | 各项申报资料中的申请内容应当具有一致性。 | ||
网站域名注册证书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 申请人自备 | 各项申报资料中的申请内容应当具有一致性。 | ||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 申请人自备 | 各项申报资料中的申请内容应当具有一致性。 | ||
网站负责人简历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 申请人自备 | 各项申报资料中的申请内容应当具有一致性。 | ||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 申请人自备 | 各项申报资料中的申请内容应当具有一致性。 | ||
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 申请人自备 | 各项申报资料中的申请内容应当具有一致性。 | ||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 申请人自备 | 各项申报资料中的申请内容应当具有一致性。 |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式及操作说明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 申请人自备 | 各项申报资料中的申请内容应当具有一致性。 | ||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 申请人自备 | 各项申报资料中的申请内容应当具有一致性。 | ||
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 申请人自备 | 各项申报资料中的申请内容应当具有一致性。 |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 申请人自备 | 各项申报资料中的申请内容应当具有一致性。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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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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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0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0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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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 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0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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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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