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设立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食品经营设立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基本编码 | 610123081000 | 实施机关 | 行政审批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榆林市绥德县永乐大道政务大厅A区3号窗口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8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1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需打证 | ||
审批结果名称 |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 永乐大道与西山大街交叉路口往东北约150米(财政局家属楼西南侧)绥德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A区3号窗口)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六条 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与所生产加工食品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贮存、运输、废水排放、垃圾存放、防鼠、防蚊蝇等设施或设备; (三)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应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脱落,并符合卫生和食品安全要求;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证产品;工器具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和不洁物等一同存放、运输; (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食品原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可追溯; (七)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食品添加剂应专区(或柜)存放、专人管理,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有符合标准的专用称量工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按照受理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健康证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按照受理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按照受理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按照受理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按照受理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食品小作坊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可参照《陕西省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1工作日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食监督品药品管理部门受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如实填写现场核查报告,经申请人确认后,双方在核查报告上签名或者盖章。现场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 否 | 是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
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0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其他方式 | 3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
审查 |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 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标准要求。 | 出具审查意见。 | 1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
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实施许可、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