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经营延续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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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劳务派遣经营延续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4008001 实施机关 市人社局
实施机构(科)室 行政审批处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证照批文可递送
收件人姓名 收件人电话
收件人地址 邮政编码
邮寄说明
到场办理原因
审批结果名称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样本 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凤城八路189号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办理窗口:民生保障区-C04窗口,民生保障区-C05窗口,民生保障区-C06窗口,民生保障区-C07窗口,民生保障区-C08窗口,民生保障区-C09窗口,民生保障区-C10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三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在陕西政务服务网“西安市”法人办事栏自行下载);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原件留复印件); (三)需要变更事项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字留原件); (四)劳务派遣企业三年以来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表(陕西政务服务网下载模板); (五)劳务派遣企业三年以来企业经营情况书面报告(陕西政务服务网下载模板);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连续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①须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完整的规范的审计报告。②提交连续三年的审计报告,且每一年的实收资本均与注册资本一致); (七)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收回原件,应在有效期60日之前提出申请)。 申请人自备 包含三年以来的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表一、表二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官网下载
营业执照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将到期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财务审计报告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在陕西政务服务网“西安市”法人办事栏自行下载);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原件留复印件); (三)需要变更事项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字留原件); (四)劳务派遣企业三年以来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表(陕西政务服务网下载模板); (五)劳务派遣企业三年以来企业经营情况书面报告(陕西政务服务网下载模板);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连续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①须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完整的规范的审计报告。②提交连续三年的审计报告,且每一年的实收资本均与注册资本一致); (七)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收回原件,应在有效期60日之前提出申请)。 中介机构 需三年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出具受理单 1工作日 7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书面审查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3. 即将到期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 三年以来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书面报告(原件并加盖公章)、三年《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表》(原件并加盖公章)、三年以来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以上资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准予延续决定书》 0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86785372
咨询窗口:
民生保障区-C04窗口-民生保障区-C05窗口-民生保障区-C06窗口-民生保障区-C07窗口-民生保障区-C08窗口-民生保障区-C09窗口-民生保障区-C10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86786838
投诉窗口: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