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报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退役报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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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2024017000 | 实施机关 | 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移交安置股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本人现场提交涉密材料并核验信息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城关街道 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窗口:移交安置股)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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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现役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真实有效。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真实有效。 | |
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真实有效。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真实有效。 |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真实有效。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真实有效。 | |
落户方户口簿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真实有效。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真实有效。 | |
本人正面一寸免冠照片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一寸白底免冠彩照 | 申请人自备 | 一寸白底免冠彩照 |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令第787号)第五十一条 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出接收安置报到通知,所在部队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督促按时报到。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以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义务兵,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日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三十条 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1997-03-14 实施) 第六十一条 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