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复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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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计量标准复查考核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31012000 实施机关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机构(科)室 行政审批局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3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5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省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提交考核完后的纸质资料、领取证书
审批结果名称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审批结果样本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 二环北路东段739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窗口:206办公室)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原件 电子 必要 提交材料规范,符合法律依据 申请人自备
企业营业执照 原件 电子 必要 由政府部门核发
组织注册登记证书 原件 电子 必要 由政府部门核发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原件 电子 必要 提交材料规范,符合法律依据 申请人自备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 原件 电子 必要 提交材料规范,符合法律依据 申请人自备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 原件 电子 必要 提交材料规范,符合法律依据 申请人自备
计量标准封存(或注销)申请表 原件 电子 必要 提交材料规范,符合法律依据 申请人自备
持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自我声明或者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原件 电子 必要 提交材料规范,符合法律依据 由政府部门核发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连续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原件 电子 必要 提交材料规范,符合法律依据 申请人自备
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检定或校准证书 原件 电子 必要 提交材料规范,符合法律依据 申请人自备
计量比对报告(如果适用)复印件 原件 电子 非必要 提交材料规范,符合法律依据 申请人自备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原件 电子 必要 提交材料规范,符合法律依据 申请人自备
计量标准负责人、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件复印件 原件或复印件 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实地核查 80工作日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JJF1033-202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出具受理单 5工作日 0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 1申请考核的计量标准是否属于受理范围;2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本规范规定的格式;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具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4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是否具有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5是否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通知书。 10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86138038
咨询窗口: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6办公室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86138658
投诉窗口: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803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