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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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4116000 | 实施机关 | 秦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咸阳市秦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资料审核 | ||
审批结果名称 |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街道 文林路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西南侧约100米咸阳市秦都区市民服务中心(办理窗口:16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林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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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乡村建设项目,按照有关地方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其中,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 3.批次用地项目,提供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近期建设规划情况或乡村规划情况。 4.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 5.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属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属于其他森林经营单位的,提供被使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利益相关人出具的意见材料。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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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0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林资发〔2015〕242号): 一、放宽部分使用林地审批权限 临时使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权限 1、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含5公顷,下同),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审批; 3、临时使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否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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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其他方式 | 0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其他方式 | 0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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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林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0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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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修订)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