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新办)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新办)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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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0113067000 | 实施机关 | 市城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行政审批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李登月 | 收件人电话 | 029-86785391 |
收件人地址 | 凤城八路189号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 | 邮政编码 | 710021 |
邮寄说明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凤城八路189号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办理窗口:民生保障区-C01窗口,民生保障区-C04窗口,民生保障区-C02窗口,民生保障区-C05窗口,民生保障区-C06窗口,民生保障区-C07窗口,民生保障区-C08窗口,民生保障区-C09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的民用(含家用及商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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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表内项目填写完整、加盖公章,附图清晰 | 官网下载 | 表内项目填写完整、加盖公章,附图清晰 | |
岗位培训证书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有个人有电子证照的情况下不用提供复印件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有4名以上持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类别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 |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 | 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依托电子证照库,用户无需提供;若查询不到需提供复印件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且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依托电子证照库,用户无需提供;若查询不到需提供复印件 | |
授权委托书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 |
维修管理制度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 申请人自备 | 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 |
管理制度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 申请人自备 | 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原件 | 电子 | 非必要 | 电子证照用户无需提交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电子证照用户无需提交 | ||
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租赁合同 | 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经营场所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 |
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书 | 原件 | 电子 | 非必要 | 电子证照用户无需提供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电子证照用户无需提供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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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工作日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令《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设部关于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城建〔2007〕250号)及《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5〕50号)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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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其他方式 | 3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其他方式 | 2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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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2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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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第十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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