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复核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复核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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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1013093000 | 实施机关 | 市住建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房屋安全管理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快递申请,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史湘红 | 收件人电话 | 029-89830263 |
收件人地址 | 西安市雁塔南路300-9西安建设大厦A座 | 邮政编码 | 771000 |
邮寄说明 | 做好资料保护,留存原件 |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检查结论告知书 检查结论 | ||
审批结果样本 | 检查结论告知书样本 检查结论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凤城八路95号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办理窗口:工程建设区-03窗口,工程建设区-05窗口,工程建设区-06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一、复核申请人 1、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 2、合法房屋产权人(代管人)、使用人; 3、房屋的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应以幢为单位(产权人超过一人的,应有该幢建筑专有部分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共同申请(民法典第278条)),在鉴定报告有效期内向西安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人超过3人时,应委托不超过3名代理人,代理复核申请事项。 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复核申请; 2、身份证件(单位应提交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未换发“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单位同时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使用人需提供房屋租赁契约; 5、其他利害关系人需提供与鉴定房屋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 6、 有异议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无法提供鉴定报告的,可说明鉴定单位和日期,由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鉴定单位提供,但需要申请人核实); 7、代理委托书; 8、其它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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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1、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 2、合法房屋产权人(代管人)、使用人; 3、房屋的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异议,应以幢为单位(产权人超过一人的,应有该幢建筑专有部分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共同申请),在鉴定报告有效期内向西安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申请人超过3人时,应共同委托不超过3名代理人,代理复核申请事项。 | 申请人自备 | 如实填报 | |
身份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核对复核申请人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营业执照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核实复核申请人信息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不动产权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房屋租赁合同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产权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中介机构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代理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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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工作日 | (一)程序性复核 本规定所称程序性复核是指,房屋灭失、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或申请人仅对原鉴定委托程序有异议的,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仅对原鉴定委托程序合法合规性进行判定。 (二)一般性复核 本规定所称一般性复核是指,申请人对申请复核的原鉴定检测数据及结构验算结果认可,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无需重新对鉴定房屋进行检测验算的。 1、审阅原鉴定报告。 2、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由复核专家组及申请人、鉴定机构、鉴定委托人参加的会议,听取各方陈述,专家现场质询。参加会议的复核申请人、鉴定机构和鉴定委托人各方人数均不得超过3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列席旁听。 3、复核专家组综合评议考量,出具评审意见。 (三)检测性复核 本规定所称检测性复核是指,申请人对原鉴定检测数据、结构验算结果及鉴定结论均不认可,需重新对鉴定房屋进行检测验算的。 1、由原鉴定机构、复核申请人在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中确定第三方鉴定机构,申请人委托并向第三方鉴定机构预支付检测验算费用; 2、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检测验算报告后,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由复核专家组、申请人、原鉴定机构、原鉴定委托人、第三方鉴定机构参加的会议,听取各方陈述,专家现场质询。参加会议的复核申请人、原鉴定机构、原鉴定委托人和第三方鉴定机构各方人数均不得超过3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列席旁听。 3、复核专家组综合评议考量,出具评审意见。 | |||
技术审查 | 工作日 | 《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复核规定》 (三)检测性复核 本规定所称检测性复核是指,申请人对原鉴定检测数据、结构验算结果及鉴定结论均不认可,需重新对鉴定房屋进行检测验算的。 1、由原鉴定机构、复核申请人在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中确定第三方鉴定机构,申请人委托并向第三方鉴定机构预支付检测验算费用; 2、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检测验算报告后,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由复核专家组、申请人、原鉴定机构、原鉴定委托人、第三方鉴定机构参加的会议,听取各方陈述,专家现场质询。参加会议的复核申请人、原鉴定机构、原鉴定委托人和第三方鉴定机构各方人数均不得超过3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列席旁听。 3、复核专家组综合评议考量,出具评审意见。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房屋使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结论。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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