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基本编码 | 000119010000 | 实施机关 | 渭南市华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综合审批四股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提交资料 | ||
审批结果名称 | 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审查同意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审查同意决定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莲花寺镇 华少路与子仪大街交叉口东南150米渭南市华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华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1-5窗口)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符合申报材料的建设单位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字迹工整、清晰 | |
营业执照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字迹工整、清晰。 |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字迹工整、清晰。 |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字迹工整、清晰 | |
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字迹工整、清晰。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1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否 | ||
技术审查 | 1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否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
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5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3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
审查 |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技术审查 | 对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 按内部审查权限,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 1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
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