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饮经营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小餐饮经营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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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0123065000 | 实施机关 | 咀头村委会 |
实施机构(科)室 | 建设审批科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彬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建设审批科 | 收件人电话 | 029-34922086 |
收件人地址 | 彬州市泾河新区社保大厦 | 邮政编码 | 713500 |
邮寄说明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城关街道 咀头村村委会(办理窗口:1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第九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加工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三)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 (四)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五)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排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六)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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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1.材料数量、法定形式、规格是否符合要求; 2.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 3.单位食堂申请材料是否加盖单位公章,是否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经营范围应该包含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填报说明 1.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2.社会信用代码栏参照营业执照填写社会信用代码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无营业执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3.本申请书内所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4.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住所应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相关身份证件)内容一致。 5.申请人应选择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并在□中打√。 6.本申请书内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负责人。 7.小餐饮经营许可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餐饮项目(含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上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内容填写。 8.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是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者间接相关场所的面积,包括食品处理区面积、非食品处理区面积和就餐场所面积。 |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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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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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1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0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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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1.材料数量、法定形式、规格是否符合要求; 2.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 3.单位食堂申请材料是否加盖单位公章,是否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现场核查标准: 对照申请材料及实际经营项目对灭火器、灭蝇灯、消毒柜、保洁柜、冷藏设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油烟净化器是否安装到位、文明餐桌公示牌是否设置到位、门帘或风幕机是否安装到位、垃圾桶是否为非手触式、各类标识是否张贴合适、现场核查时从业人员健康证是否齐全有效、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是否齐全、供货方资质是否存留等进行逐一核查。 4.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经营范围应该包含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 符合规定、准予许可 | 3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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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9月20日主席令第9号发布,2015年4月24日第21号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7月30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六号公布)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实施许可、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或者登记卡。第二十七条:从事小餐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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