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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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3018000 实施机关 雁塔区行政审批局
实施机构(科)室 审批三科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收件人姓名 雁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收件人电话 029-81160023
收件人地址 电子正街南段与双桥一巷十字西南角雁塔区政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 710061
邮寄说明
到场办理原因
审批结果名称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电子正街南段与双桥一巷十字西南角雁塔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三科窗口B31-B36)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饮用水供水单位选址、设计、流程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和水源等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制水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2.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4.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净水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等,所使用的各类水处理剂、消毒剂、管材管件和水处理器等涉水产品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5.供水单位需设有完善的水质检验人员、水质检验设备,水质检验项目达到国家卫生要求;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新办)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1.内容须完整、准确;2.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自备 1.内容须完整、准确;2.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营业执照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在有效期内,加盖单位公章。 由政府部门核发 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在有效期内,加盖单位公章。
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容缺后补 内容完整详细,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自备 内容完整详细,盖单位公章。
生活饮用水设施场所平面布局图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设施位置、用途标注清晰,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自备 设施位置、用途标注清晰,加盖单位公章。
生活饮用水过滤、软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卫生许可批件及卫生许可证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生活饮用水过滤、软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等卫 生许可批件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由政府部门核发 生活饮用水过滤、软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等卫 生许可批件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从业人员名单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容缺后补 名单信息准确无误,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自备 名单信息准确无误,盖单位公章。
水质检测报告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容缺后补 原件,一年期以内;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中介机构 原件,一年期以内;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清池记录及清池后化验报告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原件,6个月以内;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中介机构 原件,6个月以内;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实地核查 工作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 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2016年4月17日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修改发布)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出具受理单,电子回执单 0工作日 5工作日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3.申请事项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1.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新办):1.内容须完整、准确;2.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 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在有效期内,加盖单位公章。 3.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内容完整详细,盖单位公章。 4.生活饮用水设施场所平面布局图:设施位置、用途标注清晰,加盖单位公章。 5.生活饮用水过滤、软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卫生许可批件及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过滤、软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等卫 生许可批件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从业人员名单:名单信息准确无误,盖单位公章。 7.水质检测报告、清池记录及清池后化验报告 :由取得CMA认证的单位出具。 8.清池记录及清池后化验报告:原件,一年期以内;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提出准予许可(批准)或不予许可(批准)的审查意见。 5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81160036
咨询窗口:
三科窗口B31-B36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81160041
投诉窗口:
投诉受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