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基本编码 | 000123018000 | 实施机关 | 雁塔区行政审批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审批三科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雁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收件人电话 | 029-81160023 |
收件人地址 | 电子正街南段与双桥一巷十字西南角雁塔区政务服务中心 | 邮政编码 | 710061 |
邮寄说明 | 无 |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电子正街南段与双桥一巷十字西南角雁塔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三科窗口B31-B36)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饮用水供水单位选址、设计、流程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和水源等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制水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2.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4.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净水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等,所使用的各类水处理剂、消毒剂、管材管件和水处理器等涉水产品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5.供水单位需设有完善的水质检验人员、水质检验设备,水质检验项目达到国家卫生要求;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新办)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1.内容须完整、准确;2.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1.内容须完整、准确;2.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在有效期内,加盖单位公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在有效期内,加盖单位公章。 | |
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容缺后补 | 内容完整详细,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内容完整详细,盖单位公章。 | |
生活饮用水设施场所平面布局图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设施位置、用途标注清晰,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设施位置、用途标注清晰,加盖单位公章。 | |
生活饮用水过滤、软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卫生许可批件及卫生许可证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生活饮用水过滤、软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等卫 生许可批件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生活饮用水过滤、软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等卫 生许可批件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
从业人员名单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容缺后补 | 名单信息准确无误,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名单信息准确无误,盖单位公章。 | |
水质检测报告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容缺后补 | 原件,一年期以内;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 中介机构 | 原件,一年期以内;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 |
清池记录及清池后化验报告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原件,6个月以内;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 中介机构 | 原件,6个月以内;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工作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 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2016年4月17日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修改发布)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
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电子回执单 | 0工作日 |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 一次性告知书 | 5工作日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3.申请事项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
审查 |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 1.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新办):1.内容须完整、准确;2.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 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在有效期内,加盖单位公章。 3.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内容完整详细,盖单位公章。 4.生活饮用水设施场所平面布局图:设施位置、用途标注清晰,加盖单位公章。 5.生活饮用水过滤、软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卫生许可批件及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过滤、软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等卫 生许可批件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从业人员名单:名单信息准确无误,盖单位公章。 7.水质检测报告、清池记录及清池后化验报告 :由取得CMA认证的单位出具。 8.清池记录及清池后化验报告:原件,一年期以内;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 提出准予许可(批准)或不予许可(批准)的审查意见。 | 5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
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