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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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医疗广告审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3016000 实施机关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机构(科)室 行政审批处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国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收件人姓名 市卫生健康委 收件人电话 029-86785412
收件人地址 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89号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民生保障区 综合窗口 邮政编码 710021
邮寄说明
到场办理原因
审批结果名称 (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审批结果样本 (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凤城八路189号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办理窗口:民生保障区-C06窗口,民生保障区-C07窗口,民生保障区-C08窗口,民生保障区-C09窗口,民生保障区-C10窗口,民生保障区-C11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2)医疗机构地址;(3)所有制形式;(4)医疗机构类别;(5)诊疗科目;(6)床位数;(7)接诊时间;(8)联系电话。 以上(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4)淫秽、迷信、荒诞的;(5)贬低他人的;(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和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以下情形暂不予受理医疗广告证明的审查资料。 (1)申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同时,正在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2)医疗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群众投诉的,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原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3份  必要 内容应完整、准确;包括原件、word版电子文档。 申请人自备 内容应完整、准确;包括原件、word版电子文档。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原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3份  必要 内容应完整、准确;包括原件、word版电子文档。根据发布媒体类别的不同,分别提供提供设计好的影像、音频、平面广告电子样件,其中影像广告应当包含文稿和分镜头脚本,文稿和分镜头脚本必须一致;音频广告应当包含文稿和声音资料,且文稿与声音资料必须一致;平面广告应当有作品完整样稿。 申请人自备 内容应完整、准确;包括原件、word版电子文档。根据发布媒体类别的不同,分别提供提供设计好的影像、音频、平面广告电子样件,其中影像广告应当包含文稿和分镜头脚本,文稿和分镜头脚本必须一致;音频广告应当包含文稿和声音资料,且文稿与声音资料必须一致;平面广告应当有作品完整样稿。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3份  必要 副本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可通过电子证照调取或内部共享获取的免交纸质材料。 由政府部门核发 副本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可通过电子证照调取或内部共享获取的免交纸质材料。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原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3份  必要 内容应完整、准确;包括原件、word版电子文档。 申请人自备 内容应完整、准确;包括原件、word版电子文档。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出具受理单,电子回执单 0 工作日 5 工作日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3.申请事项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书面审查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内容应完整、准确;包括原件、word版电子文档。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内容应完整、准确;包括原件、word版电子文档。 3.设计好的医疗广告平面图片、影像、音频 影像、音频要与成品样件表的脚本一致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副本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可通过电子证照调取或内部共享获取的免交纸质材料。 5.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内容应完整、准确;包括原件、word版电子文档。 提出准予许可(批准)或不予许可(批准)的审查意见。 0 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86785412
咨询窗口:
民生保障区-C06窗口-民生保障区-C07窗口-民生保障区-C08窗口-民生保障区-C09窗口-民生保障区-C10窗口-民生保障区-C11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86785000
投诉窗口:
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89号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监督投诉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