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审批(技能人才、高级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户口迁移审批(技能人才、高级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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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9040000 | 实施机关 | 西咸新区公安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三桥、阿房、建章、镐京、沣东大道、沣经大道、元平、金旭、周陵、秦宫、正阳、天汉、广德、永和、同文、励志东路、沣柳、原点、乐华、崇文塔、西咸户政大厅、交大创新港、天福和园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无 | 收件人电话 | 无 |
收件人地址 | 无 | 邮政编码 | 无 |
邮寄说明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户口簿 | ||
审批结果样本 | 户口簿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108国道北50米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户政大厅(办理窗口:户政大厅)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凡符合技能人才标准的人员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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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材料内容真实有效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材料内容真实有效 | |
户口簿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材料内容真实有效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材料内容真实有效 | |
职业资格证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材料内容真实有效 | 申请人自备 | 材料内容真实有效 | |
住所证明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材料内容真实有效 | 申请人自备 | 材料内容真实有效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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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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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其他方式 | 0 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其他方式 | 0 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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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材料真实、齐全 | 通过或不予通过 | 0 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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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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