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销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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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销户提取)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612013044000 实施机关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实施机构(科)室 市直管理部、商州管理部、洛南管理部、丹凤管理部、山阳管理部、商南管理部、镇安管理部、柞水管理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3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市,全国,全省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审批结果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审批结果样本 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 民和路商洛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67、68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双休日、节假日:上午:09:00-12:00)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配偶可以提取;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四)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共同债务人可以提取; (六)职工及配偶在商洛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八)本人、配偶及家庭成员因病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可以提取;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以提取;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三)困难家庭孩子上学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职工银行卡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职工死亡证明书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退休文件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容缺后补 申请人自备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914-2320934
咨询窗口:
67、68号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914-2953062
投诉窗口:
36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