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备案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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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1014032000 | 实施机关 | 省交通运输厅 |
实施机构(科)室 | 行政审批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提交纸质材料备案存档 |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公布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视频监控平台备案合格服务商的公告 |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公布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视频监控平台备案合格服务商的公告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唐延路6号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办理窗口:2413室)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一)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2017)、《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平台技术要求》(JT/T1077-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信协议》(JT/T1078-2016)部标技术要求。 (二)监控平台须通过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中的企业名称必须和申请备案的企业名称一致。 (三)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经营服务范围必须在陕西省合法有效。 (四)监控平台必须能与陕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测试联调接入,确保监控平台车辆动态数据正常上传。 (五)监控平台服务商须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外省监控平台服务商须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公司。 (六)监控平台须在陕西省行政区内部署或托管存储设备,接入车辆数据实现本地化备份存储。 (七)监控平台至少须配备专职监控人员6人,专职监控人员须为企业正式员工且经过培训合格。?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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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申请文件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经营服务范围在陕西省合法有效。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三级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监控平台检测报告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1.出具报告的机构具备检测资质(例如: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地址:北京国际移动卫星地面站)。 2.检测报告中的企业、平台名称和申请备案的企业、平台名称一致。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数据本地化存储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部署或托管存储设备,接入车辆数据实现本地化备份存储。使用正版地图。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正版地图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专职技术维护人员及监控人员信息表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至少配备专职监控人员6人,专职监控人员为企业正式员工且经过培训合格。材料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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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7工作日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控安全责任中,提交资料多,部分资料为确保真实无伪造(如核查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需进行实地核查 | 是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机构的标准符合性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