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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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07012000 实施机关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数据服务局)
实施机构(科)室 陕西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地市无线电管理处(监测站) 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省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快递申请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收件人姓名 西安市无线电监测站 收件人电话 029-86788906
收件人地址 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市政府2号楼10层 邮政编码 710007
邮寄说明 宝鸡市无线电监测站(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F座5楼 邮编:721000)     咸阳市无线电监测站(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西路4号建设大厦16层 邮编:712000)   铜川市无线电监测站(铜川市新区正阳路9号 邮编:727031)  渭南市无线电监测站(渭南市朝阳大街2号恒生国际大厦6楼 邮编:714000) 延安市无线电管理处(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风情街C4栋 邮编:716000) 榆林市无线电管理处(榆林市人民政府二号楼四层 邮编:719000) 汉中市无线电管理处(汉中市汉台区西大街123号 邮编:723000) 安康市无线电管理处(安康市高新区花园大道中段 邮编:725000) 商洛市无线电管理处 (商洛市行政中心21楼15号 邮编:726000) 杨凌示范区监测站 (杨凌示范区新茂广场7层 邮编:712100)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凤城八路109号市政府2号楼10层(办理窗口:无线电监测站办公室)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 新区正阳路9号(办理窗口:无线电监测站办公室)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行政中心6号楼F座5楼(办理窗口:无线电监测站办公室)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中华西路4号建设大厦16层(办理窗口:无线电监测站办公室)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朝阳大街2号恒生国际大厦6楼(办理窗口:无线电监测站办公室)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枣园路风情街C4栋(办理窗口:无线电管理处办公室)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西大街123号(办理窗口:无线电管理处办公室)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人民政府二号楼四层(办理窗口:无线电管理处办公室)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高新区花园大道中段(办理窗口:无线电管理处办公室)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行政中心21楼15号(办理窗口:无线电管理处办公室)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 杨凌示范区新茂广场7层(办理窗口:无线电监测站办公室)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 原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
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必要 原件核验后发还申请人,复印件留存。 申请人自备 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原件当场核验后返还申请人,复印件留存。
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提供复印件即可。未获得国家型号核准证的业余电台,需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检测。
业余中继台设计方案 原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此项材料,设置业余中继台时必须提供。设置业余电台,不须提供。
业余中继台使用管理制度 原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此项材料,设置业余中继台时必须提供。设置业余电台,不须提供。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出具受理单 5工作日 5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书面审查 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出具审查意见。 15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86788906,029-86788907,029-33343208,0916-2622336,0917-3261447,0919-3183888,0911-8010886,0912-3891805,0913-2073062,0915-3360003,0914-2323322,029-87031338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88661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