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审批(长期在本市市区就业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户口迁移审批(长期在本市市区就业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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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9040000 | 实施机关 | 公安秦都分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分局户政大厅、各派出所户籍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户政办理大厅 | 收件人电话 | 029-33338988 |
收件人地址 | 咸阳市秦都区长虹南路9号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 | 邮政编码 | 712000 |
邮寄说明 | 无 | ||
到场办理原因 | 审核原件、省外发准迁证 | ||
审批结果名称 | 户口簿 | ||
审批结果样本 | 户口簿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长虹南路9号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办理窗口:户政大厅)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就业、合法固定住所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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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户口簿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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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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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其他方式 | 1 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0 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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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无 | 0 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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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