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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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9010000 实施机关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机构(科)室 综合二科 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6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县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收件人姓名 政务大厅前台 收件人电话 0911-8116038
收件人地址 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中心街001号 邮政编码 717200
邮寄说明
到场办理原因 召开技术审查会
审批结果名称 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审查同意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 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审查同意决定书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 大禹街中心街1号文化艺术中心2-3楼延川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窗口:A9-A10)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材料真实有效;2.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非防洪建设项目申请书 原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容缺后补 真实有效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法人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容缺后补 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自备 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容缺后补 材料真实有效 由政府部门核发 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营业执照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容缺后补 材料真实有效 由政府部门核发 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容缺后补 材料真实有效 由政府部门核发 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工程设计图 原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必要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标准要求 中介机构 符合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原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必要 材料真实有效 中介机构 符合相关设计标准要求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技术审查 10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和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建设项目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出具受理单 1工作日 3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技术审查 审查要点 1.核实是否提供应具备的材料,包括:要件内容是否齐全、准确、有效、一致。 2.核实申请单位的申报资格。 3.按操作规程提示,如实开展审图、现场踏勘,评审、检测等特别环节的工作。 4.其他审查要求同材料窗口审查要点。 通过 4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常见问题

是否可以预约办理

答:可以

是否收费

答:不收费

是否需要现场报送资料

答:需要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911-8118950
咨询窗口:
延川县行政审批局三楼综合二科A9-A10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911-8118192
投诉窗口:
延川县行政审批局三楼综合二科A14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