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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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4109000 | 实施机关 | 省林业局(大熊猫国家公园陕西省管理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处(陕西省自然保护区与野生动植物管理站)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9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陕西省政务大厅 | 收件人电话 | 029-89312345 |
收件人地址 | 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大厅 | 邮政编码 | 710061 |
邮寄说明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政许可决定 关于同意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许可决定 | ||
审批结果样本 | 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政许可决定样本 关于同意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许可决定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街道 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综合窗口2-综合窗口17)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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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签字盖章齐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下载空白表格 | |
证明申请人委托人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签字盖章齐全。 | 申请人自备 | 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①法人代表身份证和②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人委托他人理的,提供双方①法人代表身份证和②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证明及③双方委托合同(协议),应明确委托范围和责任,并加盖单位公章。 | |
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签字盖章齐全。 | 申请人自备 | 1. 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产品的,申请人需提供合法购买、驯养繁殖、执法查没、特许猎捕、允许进口证明书或其他有效合法来源证明。2.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活体的,需提供合法购买、驯养繁殖、谱系档案、执法查没、进出口证明书等证明材料。3.难以辨认原型的野生动物衍生物或产品用于中药原材料(如天然麝香等)的,提供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核验意见。4.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 | |
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实施方案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签字盖章齐全。 | 申请人自备 | 1、申请人需提供出售、收购、利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2、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的、对象、种类、数量或年度计划、地点、利用方式等(需要加载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写明标识申请数量),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 |
县、市级林业部门意见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签字盖章齐全。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提出申请,由县(区)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 |
野生动物活体或者产品说明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签字盖章齐全。 | 申请人自备 | 出售、收购、利用的活体符合谱系管理、标识标记管理规定;出售、收购、利用产品的,应说明产品规格、数量、成分、构成等 | |
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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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5工作日 |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 否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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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其他方式 | 5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手机短信通知,其他方式 | 5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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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草拟《行政许可决定书》。 | 7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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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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