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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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0114037000 | 实施机关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铜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三科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自然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递交纸质资料、预审 | ||
审批结果名称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
审批结果样本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正阳路街道 耀州区齐庆路中段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办理窗口:51号窗口)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5: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按规定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主管运输部门审核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且有总部授权委托书。 2.在本市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及配套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办公场所须配备培训教室、停车场地及相应保障配套设施。 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4.网约车平台实时营运数据和数据库应当接入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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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如实填写 | |
资信证明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人自备 | 如实填写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证明申请人委托人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人自备 | 如实填写 | |
安全制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人自备 | 如实提供 | |
办公及服务场所使用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人自备 | 如实提供 | |
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人自备 | 如实提供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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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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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电子回执单 | 5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其他方式 | 5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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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考核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十五条 1.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2.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5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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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令134号)第六、七条、九条 第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三)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四)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其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五)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九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