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0条评价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0209000 实施机关 白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机构(科)室 审批服务二股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县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提供原材料进行原件核验
审批结果名称 动物诊疗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动物诊疗许可证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 滨河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一楼18号窗口)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7月1日至8月31日))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必要 由政府部门核发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原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设施设备清单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身体健康证明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实地核查 1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19 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出具受理单 1工作日 1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是否合格 4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1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915-7086615
咨询窗口:
安康市白河县滨河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8号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