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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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证)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3020000 实施机关 雁塔区行政审批局
实施机构(科)室 审批三科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审批结果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电子正街南段与双桥一巷十字西南角雁塔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三科窗口B33)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西安市雁塔区曲江大道68号曲江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窗口:下沉事项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兴善寺西街42号小寨路街道办事处3号楼1楼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窗口:下沉事项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漳浒寨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综合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西安市雁塔区曲江大道68号曲江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窗口:下沉事项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兴善寺西街42号小寨路街道办事处3号楼1楼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窗口:下沉事项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漳浒寨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综合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翠华南路曲江银座酒店长延堡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办理窗口:下沉事项)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西安市雁塔区曲江大道68号曲江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窗口:下沉事项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兴善寺西街42号小寨路街道办事处3号楼1楼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窗口:下沉事项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子午大道8号杜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窗口:下沉事项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漳浒寨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窗口:下沉事项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乐游路33号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办理窗口:下沉事项)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电子城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办理窗口:下沉业务)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电子正街南段与双桥一巷十字西南角等驾坡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办理窗口:下沉事项窗口,下沉事项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电子正街南段与双桥一巷十字西南角雁塔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B34-B37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丢失或损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补证)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1.内容须完整、准确;2.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自备 1.内容须完整、准确;2.加盖单位公章。
营业执照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1.一般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可通过电子证照调取或通过内部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 由政府部门核发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1.一般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可通过电子证照调取或通过内部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由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出具受理单,电子回执单 0 工作日 5 工作日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3.申请事项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书面审查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补证)》内容须完整、准确;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提出准予许可(批准)或不予许可(批准)的审查意见。 0 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签发。2.《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十七、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宾馆、旅店、招待所;”。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第八条修改为:“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外,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30天内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未办理卫生备案的。”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81160036
咨询窗口:
三科窗口B33-综合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89861506,029-85225901
投诉窗口:
下沉事项窗口-下沉事项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