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健康证办理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健康证办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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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0719030000 | 实施机关 | 永寿县卫生健康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永寿县人民医院体检科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提供身份证原件核验、体检及领取办理结果单 | ||
审批结果名称 | 健康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健康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监军街道 城药厂中路西段1号永寿县人民医院(办理窗口:体检科)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咸阳市卫生局文件 陕政发(2014)6号
申报材料
特殊环节
无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1、
费用名称:
内、外科检查、普通胸透、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痢疾、伤寒细菌培养、谷丙转氨酶收费依据:
内外科:22元 甲肝、戊肝、细菌培养、谷丙转氨酶:76.7收费标准:
每人/98.7元设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