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许可设立初审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许可设立初审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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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1008036000 | 实施机关 | 市司法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公共法律服务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凤城八路189号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办理窗口:法律服务区-B05窗口,法律服务区-B06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即可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本事项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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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申请书抬头为陕西省司法厅,申请表首页加盖总所公章,申请书由负责人签字。 2.登记表需粘贴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3.申请书负责人签字按手印,加盖律师事务所总所公章。 4.设立资产不少于30万,且地址要与租赁合同保持一致,精确到门牌号。 5.负责人的户籍所在地需与身份证地址保持一致。 | |
个人简历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派驻律师简历需为表格形式。 2.粘贴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3.简历要加盖总所公章。 | |
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若有更名,提供户口本上的变更证明页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
学历证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提供最高学历的学历证复印件。 2.若有更名现身份证与学历证书名字不一致的提供户口本上的变更证明页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
资格证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法律职业资格证要正本和副本(备注2019年以前分正副本;2019年后正副本合二为一为一本)。 2.若有更名现身份证与法律资格证名字不一致的提供户口本上的变更证明页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
执业证书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律师执业证所在律所要与转出所一致。 2.年检页必须在有效期内。 | |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资产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 2.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
住所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房屋自用需提交非住宅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2.房屋租赁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需与出租方房产证名字一致,若不一致提供证明材料)。 3.属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及房屋产权证明。 4.出租方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出租人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
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加盖律所事务所总所公章。 | |
党建计划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发起人共同签字按手印,注明签字时间。 2.加盖律所事务所总所公章。 | |
总所出具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律师事务所总所公章。 | |
有效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根据情况二选一: 1.本所设立许可机关出具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由许可机关盖章。 2.省内总所在西安设立分所可出具承诺书,内容为: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加盖总所公章。 | |
总所章程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加盖律师事务所总所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 | |
总所合伙协议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加盖律师事务所总所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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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 (一)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二)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三)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四)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五)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 (六)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终止的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可以直接报原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合伙人承担。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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